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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仓协同的设置和管理要求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2-01 09:38:00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随着我国物流业快速发展,结合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增了多仓协同的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可通过跨行政区域设置仓库、委托跨行政区域的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等方式,构建全国或者区域多仓协同物流管理模式。企业应当对跨行政区域设置的仓库加强质量管理,配备与经营企业本部互联互通、能够实时交互医疗器械贮存、出入库数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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