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境内和境外均出现越来越多的集团公司。以境内注册申请人为例,若其所在集团公司内部的实验室,获得了CNAS实验室认可,为有效节省检测资源,经过集团公司授权,注册申请人可以将样品送到该实验室进行自检,最后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以体现注册申请人对检验报告的主体责任要求。该行为需要经集团公司授权,主要是为了避免子公司之间互相委托,责任不清等问题。检验实验室不能受托检验超出自身检验范围的项目。
境内或境外集团公司可能拥有跨境的检验实验室,考虑到目前的监管实际,境内注册申请人只能由其所在的集团公司在境内的实验室开展自检;境外注册申请人只能由其所在的集团公司在境外的实验室开展自检。
注册申请人应评估集团内检验实验室的检验能力、检验范围等,确保自检报告符合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