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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人条件和义务责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0-12 16:46:45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77 【字体: 打印

  (一)注册人条件
  1.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参与试点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的企业、科研机构。
  2.具备专职的法规事务、质量管理、上市后事务等工作相关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具有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标准相关知识和经验。
  3.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有对质量管理体系独立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的人员。
  4.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人的义务责任
  1.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
  2.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责任划分、放行要求等责任,明确生产放行要求和产品上市放行方式。
  3.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核。
  4.加强不良事件监测,根据风险等级建立医疗器械相应的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可满足全程追溯的要求。 
  5.可以自行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自行销售的注册人应当具备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能力和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6.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研发、生产、销售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
  7.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系统完整、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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