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0年 第19号),应当配备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包括用于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的样品试制的生产和检测设备,设备能力应当能满足样品试制要求。申报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生产地址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的样品试制的厂房与设施,并满足试制量、型号规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