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提出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规章层面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定义,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实施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总部应当加强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管理,保证其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部的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