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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3-11-06 10:25:18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药品批发和零售不同的经营方式,细化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具体条件。

  《办法》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应当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自营仓库、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仓库具备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办法》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有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办法》规定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零售门店进行统一管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具备能够保证药品质量、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配送场所和设施设备;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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