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注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执业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是完善处理举措。落实《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要求,对伪造证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挂证、违规执业等不同情形,予以责令改正、撤销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等处理。
三是明确不良信息记录情形和记入要求。落实《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要求,明确不良信息情形,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近三年无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方可申请注册。同时,对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提出了保密、责任追究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