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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药用辅料是否可以与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发布时间:2019-10-16 16:24:43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7 【字体: 打印

  药品注册申请人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提出第1项、第6项、第10项补充申请事项,或依据《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提出第12项补充申请时,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可与上述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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