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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进口药材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9-09-11 11:27:20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80 【字体: 打印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申请人,对首次进口药材,国家药监局委托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申请人应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进口,其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样品检验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给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
  对非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程序进行简化,进口单位可直接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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