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药监办械函〔2020〕3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企业: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关于医用防护用品环氧乙烷灭菌后加速解析应急参考方法的函》(药监械管函〔202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医用防护用品环氧乙烷灭菌后加速解析应急参考方法的函.pdf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