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函〔2014〕26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3972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