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食药监办注〔2017〕287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修正)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82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国产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制定了《国产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申请自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自查表)。企业在申请抽样前需按照自查表的内容进行自查,符合要求的,在与药监部门联系抽样时,同时提交自查表。如在抽样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自查结果不相符的,抽样人员将终止本次抽样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企业自行开展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重新向原抽样单位提交自查表和上一次附有抽样人员现场核查记录的自查表。2017年7月1日后取得《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的产品在申请抽样时一并提交自查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