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该定义重申了牙膏的作用方式是辅助摩擦,作用部位为牙齿表面,使用目的主要是清洁,与人们日常对牙膏产品的认识基本保持一致。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办法》中对于牙膏产品的物质性状进行了限定,须是“膏状”,意味着将牙粉、漱口水以及其他口腔护理产品等排除在外。
考虑到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包含的产品种类繁多,除了牙粉、漱口水外,还有“消”字号(卫生消毒类)的口腔抑菌膏等产品,“械”字号(医疗器械类)的牙齿脱敏凝胶等产品,“药”字号(药品类)的丁硼乳膏等产品。这些产品中,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需要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实施严格监管,安全风险相对较低的可以按照一般工业产品管理,如果笼统地参照化妆品进行备案管理,显然不够科学、合理。因此,依照《条例》的制度设计,《办法》对牙膏的定义作出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