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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自贸试验区已完成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发布时间:2019-09-11 11:23:23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4 【字体: 打印

  2018年11月10日前,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份,已经按照试点备案管理要求完成备案的进口产品,其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口省份管理等,与《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 第88号)提出的备案管理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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