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答问库 > 化妆品
全面实施备案管理之前申报行政许可未获批准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可否进行备案?
发布时间:2019-09-11 11:22:07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6 【字体: 打印

  2018年11月10日前已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未获批准的产品,不批准理由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的,后续不得办理备案;不涉及安全性原因的,后续可以由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不批准决定书》并说明重新申报的理由。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安全性评估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等可作为备案资料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已随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无法获取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境内责任人的公章,同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附件: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