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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发布时间:2019-09-11 11:20:31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2 【字体: 打印

  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虽然在产品配方中应当进行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成分的范畴,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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