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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抽样检验实施办法》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17-02-20 17:17:55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42 【字体: 打印

通过网上及书面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58条次,提出意见的部门包括省局各处室、各市局以及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省日化商会。其中采纳19条次,部分采纳5条次,不采纳34条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附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实施办法

向公众征求意见情况一览表

单位/部门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

广东省日化商会

第十九条 建议:…增加第四段“食品药品抽样检验在网络抽取化妆品样品的,抽样员应当书面通知被抽样化妆品生产者,获得其对样品的书面确认。

未采纳

样品会进行事后确认

第二十二条 【检验方法】 食品药品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药品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采用非食品药品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开,取得国家局同意后实施。理由:采用非标方法的结果作为执法依据,应采取充分措施确保科学性和权威性。

部分采纳

已修改

广东省日化商会

第三十一条 【网络抽样检验结果通报】 网络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药品标准的,组织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论通报网络食品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网络抽样的化妆品,组织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将检验结论通报相关化妆品生产企业。理由:确保信息沟通准确,提高执行力度。

未采纳

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将检验结论通报相关化妆品生产企业

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责任】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组织实施的食品药品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生产经营资质证明及产品相关标准、生产经营记录、产品合格证明等抽样检验相关材料。 修订:第五条【生产经营者责任】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组织实施的食品药品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生产经营资质证明及产品相关标准、生产经营记录、产品合格证明等抽样检验相关材料

未采纳

生产经营者应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提供抽样检验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抽样要求】 抽样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所抽样检验食品药品的进货查验情况。 修订:抽样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所抽样检验食品药品的进货查验情况。理由: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其中并无强制抽样员现场检查进货查验情况的规定。

2、“进货查验”是食品药品监督检查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范围,需要具备相应的执法权限。抽样员如果不具备执法证,则无权进行检查。

采纳

已修改

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封样要求】 食品药品抽样检验抽取的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药品抽样检验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应由承检机构或监管部门指定场所保存。修订:第十八条【封样要求】 食品药品抽样检验抽取的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药品抽样检验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应由承检机构或监管部门指定场所保存。

未采纳

原表述更为准确

第二十二条【检验方法】 食品药品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修订:食品药品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和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部分采纳

已修改为“食品药品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药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增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未采纳

“四品一械” 已分别有抽样时是否购买样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修订:【快速检测抽样检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对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且不少于两名以上抽样员对食品药品进行抽查检测。抽样员应当场告知被抽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检测结果,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未采纳

本实施办法需要统一规定食品药品抽样检验工作

备注:根据反馈意见,增设第十三条。因此,反馈意见表中条款号与征求意见稿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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