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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17-11-29 16:21:32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58 【字体: 打印

10月在稽查局内部组织了两次征求意见,形成《广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10月21日行文正式向省局各处室、各市局征求《规则》修改意见,共收到来自各处室的14条修改意见,采纳13条,不予采纳1条;来自各市局的36条修改意见采纳23条,不予采纳13条,其中不予采纳的意见有6条是与本《规则》内容无关的。11月17日至11月27日挂网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7条建议,其中采纳2条,不采纳5条,不采纳的原因主要是建议对行政处罚的理解有误及建议不符合法律适用的原则。


广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向公众征求意见情况一览表

序号

所在

单位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不采纳的理由

1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被新闻媒体、网络曝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建议改为“(一)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被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确认,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理由:《食品安全法》第十条新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一百四十一条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内容不一定真实,可能存在虚假或夸大的成分,因媒体的错误诱导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对曝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能仅凭媒体的曝光程度就对当事人加重处罚。

采纳

2

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

将第八条第二款放入第九条【不予处罚的情形】中,理由: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一般应当视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充分证据”,并依据该条规定,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不采纳,因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也属于行政处罚。

3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足以”,理由: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都是明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项目很多(包括很多卫生指标),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一定会造成“严重后果”。该条款中的“足以”无法准确界定。建议删除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不采纳,因为《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非食品类情形的上位法。此款来源于两高司法解释。

4

第六条第六款建议修改为:(六)违法行为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生产工艺规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理由:《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没有将工艺规程隐患列入“从重处罚”的范畴

根据该条款的要求,“从重处罚的情形”应是明确违法性质、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该款增加“造成严重后果”等的界定。

不采纳,此款内容为目前案件办理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已经是较为严重的情形。

5

第六条第一项建议增加“违法事实”,避免一些新闻媒体通过假新闻来博取眼球的新闻报道行为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造成滋扰。

采纳。

6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第七项建议增加“除本次处罚涉及范围之外”,避免不同市场进行重复处罚。

不采纳,本条采用的是《食品安全法》原文,本规则无权再做进一步解释。

7

第九条第二项建议修改为“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且无证据证明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按照条款规定,“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这一条款规定的处罚情形指代不明,容易产生歧义,被理解为违法行为超过两年后,若未被发现的则不需要进行处罚。建议对相关条款进行明确。

不采纳,本条采用的是《行政处罚法》原文,本规则无权再做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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