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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起草说明及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17-12-08 16:15:18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82 【字体: 打印

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提高散装食品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我局起草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范》制定的必要性

由于散装食品在进购、贮存和上架销售等方面存在不同生产日期混淆销售、标签标识不明、易于二次污染等问题,容易带来食品安全隐患,是食品经营安全日常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为切实解决我省食药监部门在散装食品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我局起草制定了《规范》,专门针对散装食品的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规范和要求来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研究和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落实主体经营责任,进一步拓展和延伸食品经营行为规范的内涵,推动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这是我局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重要部署,也是现阶段解决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规范》的出台和有效执行将为食品经营者自律管理和监管执法提供明确依据,将有效减少散装食品经营卫生设施缺乏、食品标签不规范、二次污染等食品安全隐患,保证散装食品质量安全。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三)《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四)《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五)《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六)《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三、起草过程

主要通过实地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在了解经营实际、监管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编写和完善。

(一)2015年3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等精神,起草了第一稿,并于当年5月和7月,向省局机关、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随后根据反馈的意见对《规范》进行修改完善。

(二)2016年,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省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两证合一”的要求, 我局对原有《规范》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将属于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散装食品也纳入《规范》适用范围,并于12月再次分别向省局机关、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征求意见,也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省局机关提供了14条修改意见,《规范》采纳了9条意见。全省13个市局反馈了意见,其中东莞市局、珠海市局和顺德区局提出了11条意见,其余10个市局无意见,《规范》采纳了6条意见。沃尔玛超市提出3条意见,采纳了1条

反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内容:

1.散装食品的定义。

《规范》原将散装食品定义为“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和散装酒”。

这主要是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散装食品的定义:“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并参照了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二条第二款“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的规定,同时考虑由于酒类另有专门法律法规进行特别规定,因此散装酒不纳入《规范》调整的范围。

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省局行政许可处提出“销售散装食品不一定使用称重的方法计价,有的是计件或计量,修改后更符合实际”。顺德区局也提出要依据食用农产品的定义,解决散装食用农产品是否适用本《规范》的问题。

经参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和《预包装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我们认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区别在于是否“定量”。“称重”虽是定量的最基本方式,但是改为“计量”更为科学严谨。

由于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非工业化生产,不能较为准确地确定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特性,不适用本《规范》。且《规范》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散装食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这已经将不用许可的食用农产品排除在《规范》适用范围之外。因此,不必再赘述其定义。

综上,修改后的散装食品定义为“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2.《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原仅针对流通环节的散装食品销售,且不含散装酒。2015年《食品安全法》将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归并为食品经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也提出了整合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要求,并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则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精神,《规范》适时调整了适用范围,将调整的对象从单纯的散装食品销售扩大到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避免出现交叉和监管盲区。同时,商务部门原有的酒类销售的相关规章制度已经废止,因此《规范》也将散装酒的销售纳入其中,并对其标注作了特别规定。

《规范》对适用范围的调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完善和第三条对散装食品的定义中。

四、《规范》的主要内容

《规范》共二十六条。《规范》包括了许可项目、禁止经营、场所要求、设备要求、直接入口食品和散装熟食制品的特殊要求、标识要求、生产日期、称重标签要求、贮存标识、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经营销售台帐记录、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依法处置和解释权限、施行日期等内容。

五、主要内容说明

由于散装食品在进购、贮存和上架销售等方面容易存在不同生产日期混淆销售、标签标识不明、易于二次污染等问题,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第二章里对经营者提出了具体的经营规范要求,主要体现如下:

一是对“直接入口食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要求“由专人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操作时必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以避免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二是对经营散装熟食制品和散装酒提出了的具体规定,一是要求申请时要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小作坊登记证》。二是对销售现场制作的裱花类蛋糕和烧卤熟肉提出了设置专间的规定及专间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三是对散装酒的标签提出了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小作坊登记证号及散装白酒标注酒精度的要求。

三是强化了公示牌和标识牌的规定。由于目前市面上的产品合格证基本不具备完整的食品信息内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都是印刷在包装纸上,而不是印刷在产品合格证上,因此要求散装食品经营者不得直接用标注内容不齐全产品合格证代替公示牌”,要求散装食品经营者“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而如糕点店、饮品店等现场制作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非即时消费食品,顾客已经清晰了解其制作地点和制作者的名称,可以仅标示其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这也是针对现实情况,方便经营者的一个规定。

四是要求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分区销售”,对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要求“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及其保质期限”,进一步避免消费者在选购散装食品买到过期或临近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五是鼓励散装食品经营者“设立临期散装食品专柜,或对临近保质期散装食品进行明示,单独分装销售,此条规定可避免经营者将临近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与新近生产的散装食品混合销售,导致难以区分已过期与未过期食品。

六是要求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等分装称重的散装食品必须有内容信息的计量标签给消费者。要求“计量标签必须有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原始信息提示”,由于目前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食品基本在销售给消费者后,消费者就无从得知该散装食品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了,此项规定帮助消费者在购物后随时可以知道可食用期限。

七是鼓励经营者将所经营的散装食品自检或送检。为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公众健康,针对散装食品,特别是散装熟食易变质的特点,提出检测的鼓励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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