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设立依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 单位 | 收费期限 | 说明 | ||
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药品注册费 | |||||||||
(1)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粤发改价格函〔2019〕66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粤发改价格函〔2020〕174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 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注册申请人 | 1.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常规项):收费标准为3900元; 2.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需技术审评):收费标准为19180元。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按国家和省收费政策规定执行 | 1.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类变更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类变更的申请事项,不收取注册费。 | |||
(2)药品再注册费 | 国产药品再注册申请人 | 收费标准为18060元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按国家和省收费政策规定执行 | ||||||
2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
(1)首次注册费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粤发改价格函〔2019〕66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粤发改价格函〔2020〕17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含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申请人 | 收费标准为57260元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按国家和省收费政策规定执行 | 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确定的注册单元计收。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的,不收取变更注册费。 | |||
(2)变更注册费 |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含体外诊断试剂)变更注册申请人 | 收费标准为23940元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按国家和省收费政策规定执行 | ||||||
(3)延续注册费 |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含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请人 | 收费标准为23800元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按国家和省收费政策规定执行 | ||||||
3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 粤价函〔2006〕629号 | 申报评审我省医药专业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个人 | 1.初级评审(认定)费:280元/人 2.中级评审费:450元/人 3.高级评审费:580元/人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按国家和省收费政策规定执行 | |||
二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无 | ||||||||||
三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