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 号,下称《实施意见》)。现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下称《意见》),是国家层面首次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为确保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在我省有序推进、落地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牵头组织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一)严格落实行政检查制度。包括落实规范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检查标准、行政检查协同、行政检查事项公示制度。
(二)严格规范实施行政检查行为。包括规范行政检查频次、规范行政检查程序、严格控制专项检查、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实施意见》明确要实施分级分类检查、坚持教管结合、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四)加大数字技术赋能力度。规定要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加快推行“亮码入企”、深化行政执法信息化应用。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包括畅通企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协调执法监督协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尽职免责机制。
三、主要亮点
《实施意见》是在《意见》的基础上,立足广东实际,提出一系列创新亮点措施。
(一)建立行政检查事项统一公示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将行政检查主体名称、检查事项和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等信息作为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统一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规范实施行政检查行为。一是规定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明确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乡镇(街道)可以直接执行原行政执法主体设定的年度频次上限规定;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设定的年度频次上限不一致的,按照最低的年度频次上限执行。二是细化行政检查程序。规定在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明确专项检查计划的内容、报批程序、备案主体等。三是明确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制度,不得发表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慎重发布涉及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
(三)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一是推行精准检查。要求省、地级以上市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内容。规定对诚信守法的监管对象,适当减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降低入企检查频次。二是落实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明确实施罚款处罚时,要统筹考虑部门法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实施行政处罚要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三是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采取对企业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原则。细化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的具体情形。
(四)强化数字赋能。一是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贯彻落实《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通过非现场执法可实现监管要求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执法,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二是积极推行“亮码入企”。规定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证电子证亮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要主动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作为身份凭证实施行政检查活动,接受监督机构监督。
(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一是畅通企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规定要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粤商通”等接受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二是建立健全监督联动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协作联动。三是建立行政执法尽职免责机制。细化行政执法免责的具体情形,鼓励行政执法人员敢于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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