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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物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19 22:56:10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2019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药监局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1号),实施有效期5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物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根据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物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二、《通知》的政策依据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等文件规定。

  三、《通知》的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生物医药集聚成势,通过进一步优化生物医药行业职称评价机制,引导生物医药人才提升能力水平,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通知包括药学和中药学、医疗器械、制药、药品检查、化妆品安全等5个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具体内容有:一是总则。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层级设置等内容。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加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需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价条件。明确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及代表性成果条件。四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条件。五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六是附录。主要说明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以及相关问题说明。

  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一是重构生物医药行业“1+5”职称专业框架。原医药行业标准条件包括药学和中药学、医疗器械、制药等3个专业,结合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和药监系统机构职能改革情况,新的标准条件将药学和中药学专业中的研发、生产人员调整至制药专业,新增药品检查和化妆品安全专业。二是切合我省药监系统机构改革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增设药品检查和化妆品安全等2个专业,畅通药品检查员和化妆品安全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通道。三是系统性优化职称评价指标。按照新时代职称评价改革有关要求,优化各方面指标设置:在学历资历方面,与我省卫生、工程系列其他专业标准条件保持大体平衡。在业绩成果方面,突出生物医药行业人才职业特点,强化参与重大、复杂或关键医药项目要求,强化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应用转化能力要求。在“破四唯、立新标”方面,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将技术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纳入评审指标,新增代表性成果清单,将标准开发、技术推广等列入清单,着重评价代表性成果质量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相关链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物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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