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9月27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为深入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我省于2016年启动了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称“粤执法”)相关建设工作。“粤执法”采取全省统一建设,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全面应用的模式。制定《办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加大制度保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提出要“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加快完善与数字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国办发〔2023〕27号)提出“按照国家统筹、省级组织、省市两级集中部署、省市县乡四级一体化应用方式,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集约化建设和部署应用,推行行政执法移动应用程序 (APP)掌上执法”;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研究制定与数字政府改革相衔接、相配套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因此,制定《办法》,是加强和完善我省数字政府建设的制度保障,推动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的一项积极探索。
二是指导和规范“互联网+”行政执法新模式的需要。随着“粤执法”持续推进应用,上线“粤执法”办理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案件数量持续增多的同时,也伴随执法实践上的新问题、新情况。“互联网+”行政执法新模式在国家层面虽有立法,但我省有必要对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落实,加强对“互联网+”行政执法的合法、合规指导。一方面,一线执法人员对应用电子签名、电子送达、电子档案等新技术仍存在顾虑,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支持;另一方面,推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全过程网上流转,也需要规范,避免出现行政执法“便管不便民”,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办法》主要亮点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探索数字化行政执法监督。一是《办法》明确“粤执法”办案平台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网上流转和移动执法,基于法定流程和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固化法定办案流程,实现案源管理、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智能化应用和管理。二是《办法》规定“粤执法”监督平台实现行政执法行为全流程智能监督和大数据分析研判,支持与省非税电子支付及公物仓管理、省行政非诉执行、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业务系统的业务联动,加强监督协同。
(二)充分依托数字政府,实现集约化建设。一是《办法》规定“粤执法”建设按照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由省统一开发,采取省统、市建、共推的建设模式,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二是规定“粤执法”应当充分利用数字政府的改革成果,在网络、云资源、基础数据、支撑能力等方面均使用数字政府的公共产品,实现智能高效、移动便捷、安全可靠的行政执法应用。
(三)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化推动行政执法标准化。一是在平台建设方面,《办法》规定 “粤执法”建设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制定配套建设标准规范,推动全省行政执法程序、文书、档案、数据、装备、罚没财物等有关标准的规范统一。二是执法要素方面,明确“粤执法”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要素基础数据库,实现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及人员、执法文书、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要素的数字化、标准化管理。三是在数据治理方面,《办法》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整合全省综合类行政执法数据,形成全省统一主题库,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业务提供数据支撑,为一线执法人员减负赋能。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应用管理、数据采集和共享、执法服务保障、安全管理及运维运营服务、责任追究和附则等8章68条,形成了涵括“粤执法”规划建设、应用管理等方面规范的集成,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要求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执法主体全面上线应用“粤执法”,明确司法行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建设及应用情况纳入法治广东考评内容。(第一条至第九条)
二是统筹推进“粤执法”建设。明确“粤执法”建设纳入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采取了省统、市建、共推的建设模式;构建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要素基础库和执法数据主题库;依托数字政府建设成果,实现智能高效、移动便捷、安全可靠的行政执法应用。(第十条至第十六条)
三是健全“粤执法”应用管理制度。明确办案平台应用范围、网上办案、移动执法、应急执法、执法协同等要求;规范监督权限,强化执法主体及人员资格管理,加强镇街综合执法业务指导;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及结果信息公示渠道等。(第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
四是规范数据采集和共享。明确行政执法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等工作要求,加强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对行政执法数据统一授权、多次使用作出规定,推动数据高效共享。(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
五是加强执法服务保障。明确法律法规库、执法事项及依据、执法文书、执法主体及人员库维护主体责任和方式途径。(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
六是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保护和密码安全应用。明确运维运营服务主体及其责任、服务机制、服务队伍建设及省市一体化等工作要求。(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
七是规定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粤执法”建设、使用、管理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明确《办法》施行日期。(第六十二至第六十八条)
四、“粤执法”推广应用情况及成效
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粤执法”全省统一建设,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全面应用的模式。目前,全省有超过五千家执法主体、超十万名执法人员上线使用,已累计办理案件近百万宗。“粤执法”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构建了全省统一的综合执法平台,为加强审管联动提供支撑。二是实现了行政执法事项的数字化管理,推动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三是支撑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确保县级执法权“放得下、管得好、有监督”。四是实现了条块兼顾、上下贯通,建立体系化执法监督新方式。五是建立了行政执法数据高效流转机制,实现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
相关链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