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药品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14-04-29 15:30:57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10 【字体: 打印

一、起草背景

2012年1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卫生部令第90号) 对“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为适应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处起草了《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

二、起草过程

2012年我处将《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修订工作列入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并指定专人负责草拟工作。经处务会多次研究,于2013年2月6日形成《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各市局和有关单位挂网征求意见。2013年3月,我处又召开专题会议,对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讨论,综合各种修改意见后形成《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三、修订依据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粤食药监法[2008]204号)。

四、修订内容

(一)《修改稿》对《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2006年修订稿》)的项目和内容进行了调整。删除了《2006年修订稿》第2项,《修改稿》共28项。同时对《2006年修订稿》的第1、3、4、5、6、7、8、9、12、14、15、19、27、28、29项内容进行了调整。

(二)《修改稿》删除了“企业质量负责人”有关要求。因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没有“企业质量负责人”相关规定。

(三)《修改稿》取消了《2006年修订稿》关键项目(条款前加“*”)和一般项目的区分,规定所有项目全部合格,评定结果为通过。

(四)《修改稿》增加了“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要求,包括第19、26、27、28项。

(五)鉴于广东省执业药师的实际情况,《修改稿》没有增加“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项目要求,仅规定“企业申请经营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根据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的统计,截至2013年7月31日,全国有226066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广东省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的有16116人。注册在广东省的执业药师有8774人,其中药品生产环节594人,药品批发环节3352 人,药品零售(含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环节4743 人,药品使用环节85人。目前,全国有药品零售企业约43万家,广东省有药品零售企业约5.3万家(其中连锁门店约1.3万家)。广东省执业药师的实际数量与需求量存在巨大差距。

附件: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