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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30 09:35:20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74 【字体: 打印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省局党组历来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工作。2016年4月以来,在新一届省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全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与此同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复杂原因,全省系统行政处罚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偏差,如行政处罚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一些基层单位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缺乏独立办案的能力等等。鉴于此,以制度形式规范和完善全省行政处罚工作,制定全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细则十分必要。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63号)、《行政诉讼法》(2015年主席令15号)、《民事诉讼法》(1991年主席令第44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3号令)、《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公告第87号)、《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制定我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细则的总体思路,是以“四个最严”为总揽,从我省实际出发,以贯彻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主线,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当前我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是规范和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解决“如何执法”的问题;细则行政处罚各环节的工作要求,解决“如何执好法”的问题。根据这一思路,我们将《程序细则》在内容框架上分四章61条。第一章总则,共10条,第二章一般程序(分6节,共44条),第三章简易程序,共3条,第四章附则,共4条。

三、有关细化的几个内容

(一)关于细化证据要求

提出办案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证据的相关要求,具体对应条款是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二)关于细化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具体做法

从制定调查方案、现场调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要求、录音录像和询问要求六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具体对应条款是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细化被他人涉嫌假冒厂名、厂址的受害者权力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第二十一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测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抽取样品,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检测报告;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的规定,具体对应条款是第三十三条。

(四)关于细化查办窝点案件时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后的处理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公告后,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不到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假冒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具体对应条款是第五十二条。

关于听证会

依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规范听证会的程序和内容,具体对应条款是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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