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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7-05-05 17:11:56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08 【字体: 打印

一、起草背景

2014年,为加强对我省集体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集体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集体食堂硬件设施和规范管理能力,保障集体食堂就餐人群的饮食安全,林少春副省长亲自组织召集省、市有关部门召开研究加强我省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根据此次会议精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4年启动了《广东省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2016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集体食堂不同就餐人群和管理主体,分别制定了《广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2017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人社厅和卫生计生4部门联合印发了我省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5.《餐饮服务操作规范》

6.《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7.《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三、文稿内容说明

(一)基本架构。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共六章,69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学校、学校主管部门、食品药监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社会等各方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学校食堂合法经营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食品加工场所与设备设施、食品采购贮存和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事故应急与处置”(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明确了监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责任要求,以及各方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等。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六条),明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内容和重点,并规定各相关部门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七条至六十九条),明确了负责本规定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等。

、征求意见情况

《管理规定》共收集到修改反馈意见30条,采纳14条,不予采纳16条。

五、有关内容的说明

1.学校食堂的主体责任是学校法人(第五、十一、十二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定学校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第一主体,学校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堂社会经营者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首要责任。

(1)学校食品经营许可的问题(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应以学校为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为申请人”规定,学校作为学校食堂的开办者,应当以学校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载明的主体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这也是贯彻落实国家食药总局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提出的“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精神,避免出现学校食堂社会经营后“一包了事”的情况,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的一项措施。

(2)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第十二条)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应当提交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以及承包者具有相应食品经营管理能力的证明文件”,引入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必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

2.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九、三十二、三十六条)。《管理规定(送审稿)》从量化等级、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食品安全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培训、大宗原料采购、禁止和慎用食品及原料、订餐单位选择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相应提高了管理的标准。

3.食品安全等级评定(量化分级)的要求提高(第十五条)。

(1)第一款规定“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应当达到B级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是社会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和高度关注的一件民生大事,不仅关系到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由于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影响每一个家庭,关系到社会和谐和稳定。食药监部门通过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和农村学校食堂软硬件进行升级改造,不断提高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即通过强制规定食堂提升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的方式,达到保障学生就餐安全的目的。

(2)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在中、高考期间宜选择食品安全等级评定达到A级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考生供餐。”

为确保考生的食品安全,规定了选择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条件高,达到量化分级A级水平的食堂或供餐者的规定。

4.加强对事故应急与处置的要求(第四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增加了多项新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新要求并结合我省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实际情况,《管理规定》对学校对事故处置以及对事故的调查中各部门的职责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通过明确各方责任,指导各方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5.明确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和上级督办的情形(第六十四、六十五条)。根据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和各单位意见,修改 “责任追究”相关条款,强调依法追究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结合各部门职责,参照食品药监总局《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督办办法》(食药监稽〔2014〕96号)的做法,明确上级单位应当对下级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情况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违法案件查办等进行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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