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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问答
发布时间:2017-07-20 12:08:03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24 【字体: 打印

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严惩失信失德行为,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下简称《黑名单》),该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黑名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做出重要指示,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6年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要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包括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和归集共享机制,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等。”我省制定“黑名单”制度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加大不法行为制约力度。增加不法分子在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上的成本,让不讲诚信者付出更大的经济和声誉代价。二是弥补监管制度体系不足。在法律现有规定的框架下,创新制度设计,弥补监管法规在诚信体系方面的不足,通过探索和完善配套制度,提高监管实效。三是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行为。通过这个制度,强化“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利益导向,弘扬“明信知耻、惩恶扬善”的道德风气,增强诚信体系建设效果。

二、“黑名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关于总则

总则规定了制定“黑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公布的主体、一般性要求及信息共享问题。

(二)关于黑名单纳入范围

“黑名单”制度第二章规定了需实行“黑名单”管理的五种情形:一是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吊销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二是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三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及有关人员;四是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五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关于黑名单信息公布

 “黑名单”制度对“黑名单”信息的内容及公布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黑名单”信息的内容方面,制度规定,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公布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对责任人员,应当公布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和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等内容;对涉案产品,应当公布其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以及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 在“黑名单”信息公布方式方面,制度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在其政务网站上设置“黑名单”专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查处未经许可地下黑窝点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列入“黑名单”的信息,通过“黑名单”专栏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黑名单”信息公布的期限为2年。制度还规定,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黑名单”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将在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形成全省统一的“黑名单”信息发布平台。

三、“黑名单”如何落实执行?

(一)落实工作责任。为了确保“黑名单”制度这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得到有效实施,确保此项工作公正权威和统一高效,“黑名单”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黑名单”信息的汇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建立专门公开渠道。目前,全省22个地市(含顺德区)已全部按要求在本级部门公众网站开设“黑名单”专栏,用于发布公示本及部门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省局定期在公众网对汇总的全省各地“黑名单”信息进行转载和发布。

(三)统一信息发布格式。省局统一规定了“黑名单”信息公布格式,要求各市统一参照《广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示例)》(见附件)格式进行发布。

(四)公布情况。截至2016年底,省局共转载发布全省“黑名单”信息八期,共152条。对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严惩失信失德行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社会共治发挥了积极作用。按涉及品种分,食品类(含保健食品)73条,药品类69条,化妆品类7条,医疗器械类5条,其中2条各涉及2个品种产品。

按违法情形分,其中违规生产销售食品药品(违反GSP、不按标准超范围生产等)的49宗;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或生产未经注册产品类43宗;制售假药、劣药,冒牌食品药品类37宗;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类3宗(说明:未经许可的也可能包含制售假冒名牌产品的情形,不能严格划分)。按处罚情况分,被吊销相关证照、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61宗;责令停产停业27宗;有19个自然人被处以资格罚,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或不得申请相关类别的行政许可事项。按区域划分,广东珠三角区域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市上报的“黑名单”总数达到100条,占发布总数的66%。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人员的惩处机制,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实施资格罚,对已被剥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严格依法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再次违法者依法从重处罚,甚至取消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资格。对仍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将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其“一处失信、步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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