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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09 17:07:31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03 【字体: 打印

粤府〔2020〕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关于全面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行规定的工作要求,省政府对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4件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的意见(粤府〔2008〕15号)

  将第三点第(二)项中“测绘单位承担我省范围内的测绘项目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测绘项目跟踪监督”修改为“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项目通过验收后,测绘单位应当将项目质量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二、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46号)

  将第五条“(一)耕地占用税”中的“国家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在每平方米5元(含5元)以上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在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修改为“国家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项目,按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号公告)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的具体范围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相关政策规定减税条件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

  删除第三点第二项“(二)建立巨灾风险事故损失救助机制。建立全省范围、以基本项目为主、多险种统筹的政策性涉农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完善以丰补歉机制。除国家对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已有规定的险种外,其他险种的巨灾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为承保机构年度保费的大部分结余或由承保机构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省、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发生重大涉农风险事故造成巨大损失、超出承保机构赔付能力的,从巨灾风险准备金中出资予以适当救助。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广东保监局、省农业厅(省委农办)研究制定”。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广东省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2〕129号)

  删除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将我省自主开发的应急产品优先考虑列入政府采购产品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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