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复函》(粤发改体改函﹝2014﹞307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将深圳辖区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除外)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部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审批事项委托深圳市局实施。企业在网上办事大厅提交资料后,受理机关将短信通知申请人受理情况,请深圳地区的企业将《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GSP认证证书》原件交回至受理短信中的受理单位。
省局受理大厅电话:020-37886014
深圳市局联系电话:0755-83070583
附件: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变更审批委托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许〔2016〕225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