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万××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5〕2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生产的“×××染发膏葡萄酒红色”(批号:202401WTL,限用日期:2027/1/7,规格:80ml+90ml)被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1-萘酚。当事人生产了该批次化妆品200盒。当事人于2024年1月23日生产的“×××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401,限用日期:2027/1/22,规格:(120ml×2)/盒)被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4-氨基-2-羟基甲苯。当事人生产了该批次产品200盒。上述2批次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涉案2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是1000元,违法所得是1000元。 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曾因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以及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被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生产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并被注销。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产停业;其他。 |
处罚内容 | 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当事人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2.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对万××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8日 |
处罚有效期 | 10年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