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公司,马×,朱××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5〕2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经查,2024年1月18日至19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无冻干粉设备、未建立并执行冻干粉生产工艺规程等10项不符合规定(其中1项为关键项目,8项为重点项目,1项为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2024年8月21日,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2023年4月27日至28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未有效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等10项不符合规定(其中1项为关键项目,6项为重点项目,3项为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药监化责改〔2023〕0427-27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随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并经过确认。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因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 马×为当事人上述两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为该案的责任人。2023年马×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元。 朱××为当事人上述两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协助法定代表人进行质量管理,为该案的直接责任人。2023年朱××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元。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限制从业,其他。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 2.取消“×××婴童护臀膏”、“×××净肤柔嫩软膜粉和“×××氨基酸舒颜净透洁面乳”的产品备案; 3.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41)。 (二)对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马×的处罚: 1.罚款56923.61元; 2.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当事人质量安全负责人朱××的处罚: 1.罚款39549.6元; 2.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9.64732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4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3日 |
处罚有效期 | 3年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