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公司,陈××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5〕2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经查,2024年5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产品留样数量不足、产品成品放行审核栏非质量安全负责人签名等6项不内容符合规范要求(其中1项为关键项目、2项为重点项目、3项为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2024年9月19日,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1日,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实验室试剂品类不满足检验需要、部分半成品存在昆虫污染源等8项不符合规定(其中6项为重点项目、2项为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作出《暂停生产经营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6月28日,当事人完成整改并申请复工复产。经审核,7月26日当事人恢复生产。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因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受到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陈XX为当事人上述两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为该案的主要责任人。2023年陈XX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元。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限制从业,其他。 |
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的处罚: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2.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18)。 (二)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XX的处罚: 1.罚款46920元;2.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4.69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1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3日 |
处罚有效期 | 3年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