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XXX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XX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XXX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5〕2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2024年4月14日日生产的汉斯人参首乌养发乳(批号:HY24.04.0702,包装规格:60ml)、2024年5月16日生产的HELLSE汉斯人参首乌植萃精华乳(批号:HY24.05.0901,包装规格:60ml)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汉斯人参首乌养发乳(批号:HY24.04.0702,包装规格:60ml)1948盒,销售了1942盒(召回405盒,实际销售1537盒),销售价1.8元/盒,留样6盒(被飞行检查抽样送检);共生产HELLSE汉斯人参首乌植萃精华乳(批号:HY24.05.0901,包装规格:60ml)1965盒,销售了1959盒(召回140盒,实际销售1819盒),销售价1.9元/盒,留样6盒(被飞行检查抽样送检)。 2种化妆品货值合计为7239.90元,违法所得合计为6222.7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处罚类别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违法所得已另案被没收)。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8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4.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14日 |
处罚有效期 | 3个月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