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5〕2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受***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12月31日生产的“***养发精华乳”(批号:TH.P23123101,规格40ml)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有银(含量为3687mg/kg),但涉案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成分和标签成分中未见含银化合物。当事人在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添加了胶态银。当事人生产了涉案产品9823盒,销售给***有限公司9818盒(18盒因包装破损***有限公司没有入库),销售价格是3.8元/盒(包括原料、包材及加工费),留样5盒。案发后,当事人向***有限公司召回涉案产品9112盒,并于11月2日连同4盒留样,全部委托广州***有限公司进行销毁。当事人实际销售了668盒,产生的违法所得为2614.4元;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7327.4元。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614.4元; 2.罚款186637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8.663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614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10日 |
处罚有效期 | 3年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