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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妆罚〔2025〕2005号)
发布时间:2025-02-21 11:27:10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妆罚〔2025〕2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受***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12月31日生产的“***养发精华乳”(批号:TH.P23123101,规格40ml)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有银(含量为3687mg/kg),但涉案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成分和标签成分中未见含银化合物。当事人在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添加了胶态银。当事人生产了涉案产品9823盒,销售给***有限公司9818盒(18盒因包装破损***有限公司没有入库),销售价格是3.8元/盒(包括原料、包材及加工费),留样5盒。案发后,当事人向***有限公司召回涉案产品9112盒,并于11月2日连同4盒留样,全部委托广州***有限公司进行销毁。当事人实际销售了668盒,产生的违法所得为2614.4元;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7327.4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614.4元;

2.罚款186637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663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26144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2月10日

处罚有效期

3年

处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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