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XXXXXXX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XXXXXX857995A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923XXXXXXXX075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药罚[2024]20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中药饮片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2024年1月4日生产的山药(批号:2401002)先后经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249.5公斤,销售108公斤(召回36公斤,实际销售72公斤),销售价介于70元至112.1元/公斤之间,货值少于10万元。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当事人此批山药的生产货值以10万元计算。 当事人以112.1元、93元、76元、73元、70元每公斤的单价实际分别销售35公斤、10公斤、11公斤、13公斤、3公斤,销售货值为6848.5元,违法所得认定为6848.5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处以罚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山药(批号:2401002)177.27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6848.5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即罚款100万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6848.5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6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12日 |
处罚有效期 | 3年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