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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药罚[2024]2009号)
发布时间:2024-11-01 14:41:28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73 【字体: 打印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XXXXX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XXXXXX857995A

法定代表人

XXX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923XXXXXXXX075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药罚[2024]2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中药饮片

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4年1月4日生产的山药(批号:2401002)先后经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249.5公斤,销售108公斤(召回36公斤,实际销售72公斤),销售价介于70元至112.1元/公斤之间,货值少于10万元。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当事人此批山药的生产货值以10万元计算。

当事人以112.1元、93元、76元、73元、70元每公斤的单价实际分别销售35公斤、10公斤、11公斤、13公斤、3公斤,销售货值为6848.5元,违法所得认定为6848.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处以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山药(批号:2401002)177.27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6848.5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即罚款100万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6848.5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68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12日

处罚有效期

3年

处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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