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有限公司、陈××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4〕2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染发膏(亚麻闷青色)”(批号22092201,限期使用期限2025/9/21,净含量:100g)经初检和复检,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的染发剂:对甲基氨基苯酚硫酸盐。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生产了该批次产品961支,留样3支,被抽检3支,已销售955支。该批次产品货值为2094.98元,违法所得为2081.9元。 当事人生产的“××染发膏(亚麻闷青色)”(批号22101810,限期使用期限2025/10/17,净含量:100g)经检验,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生产了该批次产品960支,取样6支(自检用了2支,留样4支),销售了954支。该批次产品货值为2092.8元,违法所得为2079.72元。 当事人生产的“××染发膏(亚麻褐色)”(批号22092308,限期使用期限2025/9/22,包装规格:100ml/盒)经检验,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2-甲基间苯二酚。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生产了该批次产品962支,取样6支(自检用了2支,留样4支),销售了956支。该批次产品货值为2097.16元,违法所得为2084.08元。 上述涉案3批次产品均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召回产品数量为0,货值共计6284.94元,违法所得共计6245.7元。 对当事人上述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本局不再作出相关处罚。 此外,当事人曾因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分别于2022年7月8日、2022年8月29日、2023年6月26日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陈××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当事人生产本案涉案3批次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负法定责任。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及其他。 |
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的处罚: 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 2.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二、对当事人的原法定代表人陈××的处罚: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8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12日 |
处罚有效期 | 10年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