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有限公司,方×,周××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4〕2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生产的××婴亲霜(批号:ZHBD04A02)和2023年4月8日生产的×××臻护霜(儿童型)(批号:ZHBD02A01)均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他克莫司,上述涉案产品为儿童化妆品。当事人生产了×××婴亲霜(批号:ZHBD04A02)3014盒,自检用掉4盒,留样10盒(其中4盒已被抽检),2023年4月17日销售3000盒;当事人生产了×××臻护霜(儿童型)(批号:ZHBD02A01)1013盒,自检用掉3盒,留样10盒(其中9盒已被抽检),2023年4月15日销售1000盒。调查期间,当事人召回×××婴亲霜(批号:ZHBD04A02)2801盒和×××臻护霜(儿童型)(批号:ZHBD02A01)300盒,已销毁。当事人另称上述×××婴亲霜(批号:ZHBD04A02)留样6盒与×××臻护霜(儿童型)(批号:ZHBD02A01)留样1盒也已销毁。上述2批次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5500元,货值为25577.7元。 此外,方×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负法定责任。周××为当事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在上述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当事人未对部分原料进行检验并记录,周××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及其他。 |
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的处罚: 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 2.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二、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方×的处罚: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当事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周××的处罚: 1.罚款23386.5元; 2.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2.3386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6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18日 |
处罚有效期 | 10年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