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药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营业执照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药罚〔2024〕4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 |
违法事实 | 标示为当事人2023年3月21日生产的中药饮片“五味子”(批号:230301,包装规格:0.25kg/袋),经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批次“五味子”1999.25kg(不含留样),涉案货值金额222316.6元,当事人共召回涉案批次“五味子”1700kg,退款189040元,违法所得33276.6元。涉案“五味子”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检验结果为18.2%,标准规定为16%,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13.75%,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指导原则》第五条第一项“中药饮片的水分或干燥失重检查项不符合标准规定,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有效性、安全性:(一)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20%之内(含20%)”的规定,可认定为尚不影响有效性、安全性。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276.6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3.32766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15日 |
处罚有效期 | 3年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