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XXX1MA5BDTB06J |
法定代表人 | 张X健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稽妆罚〔2023〕2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广州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恩娜麋鹿淘米水沐浴露(批号:ph04H1104)“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5日 |
处罚有效期 | 3个月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附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药监稽妆罚〔2023〕200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