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经查,你公司(名单见下表:相关企业情况公示)长期未按规定上传药品购销数据,未开展经营活动,不在注册地址,且无法联系企业,已不具备药品经营的基本条件。我局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按规定时限要求,以公告方式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但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我局已依法注销你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现依法公告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邮编:510080,联系电话:020-37886132。
相关企业情况公示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4﹞9号)
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4﹞10号)
3.《<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4﹞11号)
4.《<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4﹞12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 日
附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4﹞9号).pdf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4) 10号).pdf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4﹞11号).pdf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4﹞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