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2年 第50号
广东省汕头市药品检验所在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考评中,存在能力考评部分项目结果可疑的情形。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9号通告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了现场监督核查,核查发现该所进行了自查整改,并主动参加了相应项目的测量审核,但结果未达到要求。依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第十九条规定,决定暂停该所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信息系统使用权限。
暂停检验信息系统使用权限期间,广东省汕头市药品检验所不得继续受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申请,此前已经受理的检验申请,仍按要求完成相应项目的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广东省汕头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材料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该所检验信息使用权限。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