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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6-05-31 09:50:03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87 【字体: 打印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由我局牵头起草,于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等新情况出现,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突出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省人大将条例修订列为2015年立法项目。从2015年2月开始,我局启动条例修订稿起草工作,并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做好修订审议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80条,共10323字。条例立足本省实际,突出广东特色和可操作性,如尊重广东传统饮食文化习惯,收集、整理并公布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巩固社会共治格局,对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给予特殊奖励;严格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申请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四个最严”,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近期,省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宣贯工作,确保该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省局政策法规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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