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函〔2013〕98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现将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利福昔明胶囊”标准有关内容的函》(国药典化发〔2012〕482号)、《关于勘误“吲达帕胺缓释片”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国药典化发〔2012〕438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至辖区内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遵照执行。
国药典化发[2012]482号关于勘误“利福昔明胶囊”标准有关内容的函
国药典化发[2012]438号关于勘误“吲达帕胺缓释片”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