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函〔2014〕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生理氯化钠溶液说明书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4〕9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生理氯化钠溶液说明书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