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函〔2014〕138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复方醋酸地塞米松凝胶”等药品标准的函》(国药典化发〔2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至辖区内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遵照执行。
关于勘误“复方醋酸地塞米松凝胶”等药品标准的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