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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驱毒养颜口服液”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
发布时间:2014-12-31 10:04:25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40 【字体: 打印

食药监办函〔2014〕34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驱毒养颜口服液”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国药典中发〔2014〕372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至辖区内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遵照执行。

关于勘误“驱毒养颜口服液“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国药典中发[2014]372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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