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函〔2014〕347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金感胶囊”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国药典中发〔2014〕364号)、《关于勘误天蟾胶囊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国药典中发〔2014〕358号)、《关于勘误“强力脑心康胶囊”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国药典中发〔2014〕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至辖区内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遵照执行。
关于勘误“金感胶囊”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国药典中发[2014]364号)
关于勘误天蟾胶囊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国药典中发[2014]358号) (1)
关于勘误“强力脑心康胶囊”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国药典中发〔2014〕134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