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食药监安〔2013〕127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佐匹克隆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通知》的要求,于2013年12月1日前申请办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申报2014年相应品种的生产计划和原料药需用计划,同时根据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http://www.drugadmin.com/)并做好赋码、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二、凡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经营佐匹克隆(包括其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原有品种库存应按照原购进渠道退回或按规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销毁。
二、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佐匹克隆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保证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