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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批发企业特殊药品经营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1 16:39:41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86 【字体: 打印

食药监办药安〔2015〕33号

各相关市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文件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省共有28家药品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并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名单见附表),请收悉后立即通知企业停止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等特殊药品,及时清点、封存和监督销毁库存的特殊药品,并督促其自收到本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减特殊药品经营范围手续。

附件: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名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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