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4年 第21号
经监督检查,博罗县顺安药业有限公司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检查企业落实暂停销售和整改情况。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